(2017)新0103执2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邵玲与黄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玲,黄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邵玲,女,196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建设发展总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黄泽英,女,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邵玲与黄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38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泽英按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泽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泽英的存款、收入21222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黄泽英负担本案执行费3083.3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阿依帕丽帕尔哈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