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陈艳琴与沙纯才等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艳琴,沙纯才,王伟,杨晓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3190号原告:陈艳琴,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厨师,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委托代理人贾景国,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纯才,男,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伟,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扶余市。被告:杨晓年,女,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地址:前郭县前郭镇民主街宿舍楼HZ。法定代表人:王立新,经理。原告陈艳琴与被告沙纯才、王伟、杨晓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因原告起诉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地址,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艳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春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牛丽丹—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