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振兴社区万博庭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汤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武汉市江岸区人,住武汉市江岸区。申请执行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鄂0116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某某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履行了全部义务。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申请人的申请履行了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已经实现,该案执行完毕。应当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116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邓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