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执10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柯尊兴、武汉法华物质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尊兴,武汉法华物质贸易有限公司,石付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026号申请执行人:柯尊兴,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阳新县,被执行人:武汉法华物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112街三干道青翠苑2栋2单元6楼2号。法定代表人:石付军。被执行人:石付军,男,195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申请执行人柯尊兴与被执行人武汉法华物质贸易有限公司、石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柯尊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3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法华物质贸易有限公司、石付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法华物质贸易有限公司、石付军支付申请执行人柯尊兴借款本息共计3278511元、支付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的利息132000元(以2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8521元,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13261.5元、执行费35317元,以上款项共计3517610.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法华物质贸易有限公司、石付军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法华物质贸易有限公司、石付军的银行存款351761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