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刑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建威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威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刑初166号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建威,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苏波盖乡西麻糖一村056号,现住原籍,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抓获,羁押于土默特右旗看守所,2016年12月3日被神木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刑诉〔2017〕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建威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奥龙、冯小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建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建威与范称心(已判决)等人在KTV饮酒,结束后由范称心驾驶陕KK4**号红色长安铃木轿车载着王建威等人行驶至神木县中鸡镇李家畔村的路上,与驾驶半挂车的陈炳欣发生纠纷,范称心将陈炳欣的车辆逼停。陈炳欣与车上乘员李全福因害怕未下车,王建威和范称心便用路边的砖块砸该半挂车的车玻璃。砸碎后,范称心爬进半挂车驾驶室,打了陈炳欣一拳,向其索要1000元,并拿着砖块威胁李全福不准报警。二人在下车过程又将被害人的两部手机夺走,得手后王建威等人驾车逃离现场。回到房间后,范称心给了乔亚军200元。被抢的一部美米牌手机经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58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捕经过、羁押证明、刑事判决书,证人乔亚军、刘建兴、刘建勤的证言,被害人陈炳欣、李全福陈述,同案犯范称心的供述与辩解,神木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说明、扣押清单二份、发还清单一份、辨认笔录四组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建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处罚。被告人王建威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系共同犯罪。王建威归案后,能认罪,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建威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1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扬审 判 员 拓 婵人民陪审员 李引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