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敦化市天增长农机有限公司与王田新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天增长农机有限公司,王田新,黄泽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610号原告:敦化市天增长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纹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被告:王田新,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黄泽祥,现住敦化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天增长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田新、黄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天增长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敦化市天增长农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天增长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1.5元,由原告敦化市天增长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范文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