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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敦化市天增长农机有限公司与王田新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天增长农机有限公司,王田新,黄泽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1610号原告:敦化市天增长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纹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被告:王田新,现住黑龙江省宁安市,其他自然状况不详。被告:黄泽祥,现住敦化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天增长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田新、黄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天增长农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敦化市天增长农机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敦化市天增长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3元,减半收取341.5元,由原告敦化市天增长农机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立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范文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