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彦松与陶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彦松,陶二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李彦松被执行人陶二兴本院在执行李彦松与陶二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撤销对(2015)牟民初字3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牟民初字30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磊执行员 张勇军执行员 黄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