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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宫春林诉乌鲁木齐八方聚祥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春林,乌鲁木齐八方聚祥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903号原告:宫春林,男,汉族,1967年5月16日出生,住新疆阜康市。被告:乌鲁木齐八方聚祥网络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法定代表人:王海让,该公司经理。案由:合同纠纷审理原告宫春林与被告乌鲁木齐八方聚祥网络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已不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黄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