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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3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吉林省豪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城建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豪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城建管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571号原告吉林省豪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长春市宽城区小南街2499号。法定代表人杜春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云香,经理。被告长春市城建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长春市九台卡伦经济开发区北区。法定代表人李树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豪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城建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95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玉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 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