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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XX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XX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197号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板仓南路29号和向阳路10号新长海中心服务外包基地3栋A座1206、1207房。法定代表人禹懿,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李,男,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XX初,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长沙贵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XX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案情审理的需要,决定转换审判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左登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薛明、人民陪审员王启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二、本案的举证期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延长15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审 判 长 左 登人民陪审员 薛 明人民陪审员 王启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杜 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