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81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二红与贾献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二红,贾献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2858号原告:王二红,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献勇,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原告王二红与被告贾献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王二红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丁浮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