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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执恢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宏欣与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宏欣,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恢318号申请执行人刘宏欣,男,1960年2月10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170号。法定代表人司新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69号。法定代表人姚金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宏欣与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惠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天运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金阁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其他单位)的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穆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魏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