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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8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余妮妮诉尚伟、张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妮妮,尚伟,张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8民初506号原告余妮妮,女,汉族,陕西省佳县。被告尚伟,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被告张珊,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原告余妮妮与被告尚伟、张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余妮妮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妮妮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余妮妮负担。审判员  刘海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