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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民辖终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郭顺元)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顺元,郭启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民辖终1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顺元,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启迪,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上诉人郭顺元因与被上诉人郭启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3民初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郭顺元上诉称,其常年在莆田市秀屿区笏石工业园内居住,故本案应当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郭启迪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郭启迪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及提交的证据材料,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因上诉人主张本案由其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争议焦点即为案件级别管辖。本院认为,案件的级别管辖,应依照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即本案诉讼标的额,并根据级别管辖相关标准确定。本案中,原审原告起诉主张借款本金、利息等共计37308751元,该诉讼请求金额可以确定为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并据此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应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主张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椰枫代理审判员  陈顺利代理审判员  谢德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翁云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