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35孟伟与梁予役、王彩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伟,梁予役,王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35号申请执行人:孟伟,男,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梁予役,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王彩荣,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孟伟与梁予役、王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梁予役、王彩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孟伟借款本金120000元,支付利息8040元,合计128040元;二、驳回原告孟伟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70元,由原告孟伟负担44元,被告梁予役、王彩荣负担1426元。因被执行人梁予役、王彩荣未履行全部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孟伟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梁予役、王彩荣借款本金12万元,利息8040元,案件受理费1426元,合计129466元(不含迟延履行金)。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梁予役的工资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1日扣划被执行人梁予役在中国建设银行沛县支行账户12×××98内工资款5630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孟伟),同时采取继续冻结该账户一年的执行措施,待提取条件具备后,对剩余执行标的额继续进行扣划。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孟伟申请执行梁予役、王彩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刘淑云审判员 张建龄审判员 董再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王巨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