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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何妍瑺与成都黑天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妍瑺,成都黑天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吴奇芮,赵彬言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177号原告:何妍瑺,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季兰,四川和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黑天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天目路77号保利香槟国际1-2-401。法定代表人:何妍瑺。第三人:吴奇芮,女,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昊旻,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赵彬言,女,198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昊旻,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妍瑺与被告成都黑天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奇芮、赵彬言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何妍瑺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妍瑺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黑天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吴奇芮、赵彬言的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妍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何妍瑺负担。审判员  余存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廖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