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西平、党亚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景连,刘西平,党亚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刑初288号自诉人吴景连,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人刘西平,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人党亚莉,女197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西平之妻。自诉人吴景连以被告人刘西平、党亚莉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吴景连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吴景连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吴景连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李保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