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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钱伟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钱伟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1221号申请执行人:长兴县道路运输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迎宾大道41号,组织机构代码:47125218-3。法定代表人:吴明星,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钱伟国,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兴县人民法院(2017)浙0522行审79号行政裁定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钱伟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钱伟国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钱伟国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钱伟国��款人民币16140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