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李兵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汉族,1937年2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柏树林大街南段5号卧龙商城30136、30137、30138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韩利闻。被执行人:李兵,女,1965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李兵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103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被执行人西安港湾工贸实业总公司名下房屋一套,权利人尚未受偿共计599527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梅宏枝执行员 夏怀山执行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林 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