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刑监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山西省长治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肇事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晋刑监字第94号山西省长治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你公司因原审被告人张玉鹏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2012)屯刑初字第9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刑终字第39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附带民事诉讼判决部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查清本案事实,依法予以改判。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2011年10月10日,原审被告人张玉鹏驾驶晋D232**号中型厢式货车,在长治市屯留县小河北口北辛庄村路段由于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道路左侧与对面驶来厢式货车相撞,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事实清楚,你公司对上述事实亦不持异议。关于你公司所提原判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承担民事赔偿具体金额的计算方法错误的申诉理由,经查,原审法院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根据原审被告人、受害人在本次事故中的主次责任,确认本案的责任承担,按照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赔偿顺序依法判处你公司承担相应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故所提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玉鹏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赔偿合理。你公司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