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郭兴彪与秭归县沙镇溪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兴彪,秭归县沙镇溪装卸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391号申请执行人:郭兴彪,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秭归县。被执行人:秭归县沙镇溪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公司住址:秭归县沙镇溪镇三星店村。组织机构代码:56274484-5。法定代表人周发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秭归民初字第0132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秭归县沙镇溪装卸运输有限公司欠郭兴彪工程款46650元及利息10000元,定于2015年2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3665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秭归县沙镇溪装卸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郭兴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秭归县沙镇溪装卸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37100元及相应利息(含执行费4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卫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