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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安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安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黄新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115号原告:福建安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泰县武安镇安盛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05215503G。法定代表人:刘王雍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光华,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世鸿,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新民,男,成年,汉族,经商,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原告福建安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新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福建省漳州安泰铝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安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欲与黄新民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安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福建安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洪志荣审 判 员  俞 芬人民陪审员  熊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林阿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