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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昆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昆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648号申请执行人:陈昆伦,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赤壁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住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州恩施市。本院在执行陈昆伦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已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281民初8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   华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宋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