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终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武汉四季升辉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四季升辉商贸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武汉佳创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华平,邱志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9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四季升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组。法定代表人:邱志林,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寅,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号。负责人:董欣,该银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丽琼,该行工作人员。原审被告:武汉佳创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号江城商业广场综合楼*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肖胜刚,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寅,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夏华平,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原审被告:邱志林,男,199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上诉人武汉四季升辉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青山支行,原审被告武汉佳创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夏华平、邱志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四季升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四季升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四季升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3600元,减半收取56800元,由上诉人武汉四季升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娜审判员 张 静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雯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