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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青海青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青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民催1号申请人:青海青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吴广印,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青海青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相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青海青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xxx、票面金额为xxx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海青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日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青海青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德林审判员  安文良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谭立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