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2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青海青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海青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青0102民催1号申请人:青海青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法定代表人:吴广印,该公司负责人。申请人青海青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1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相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青海青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xxx、票面金额为xxx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海青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日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700元,由申请人青海青龙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马德林审判员 安文良审判员 马秀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谭立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