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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03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大庆格迈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七煤医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格迈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七煤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03执200号申请执行人大庆格迈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七台河七煤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春,职务院长。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90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人自愿申请结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90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易新执行员  高春河执行员  管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天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