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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2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5民初2155号原告:刘某1。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献。被告:孙某。原告刘某1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伟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1及委托代理人李永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刘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事实和理由:1997年秋,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刘某2。由于被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导致双方自2012年8月开始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于2014年3月向高密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但法院以被告幡然悔悟为由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都没有和好,继续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被告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围绕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4)高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实原告第一次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然未能和好。本院对生效判决文书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予以确认。综上,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97年秋天相识,自由恋爱近三年,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孩刘某2,现就读于高密市文昌中学。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有:位于高密市夷安大道都市华庭5号楼1单元402号房(2012年购买,房权证登记在刘某1名下)、鲁G×××××号菲亚特轿车一辆(行车证登记在刘某1名下)、创维47寸电视一台、海尔冰箱一台、海尔洗衣机一台、格力空调三台、比德文电动车一台。双方婚后共同债权有:2012年6月原告同学郭毅欠15万元、畅通路桥公司欠22万元,共计37万元。双方婚后共同债务有:欠房贷大约16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后自由恋爱结婚,并且婚后育有一女,可见原、被告的结合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自结婚至今已十八年有余,已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及家庭生活。原告虽于2014年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近三年的时间内,双方未再发生较大冲突。且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女儿在就读初中的关键时期,其亦请求法院给其一个完整的家庭,以及被告想继续维护家庭的态度,本着对婚姻家庭关系慎重处理的原则,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1与被告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付 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