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4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4814谢平建与沙春兰、谢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平建,沙春兰,谢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814号原告:谢平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开祥。被告:沙春兰。被告:谢小平。原告谢平建与被告沙春兰、谢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谢平建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平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平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告谢平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平正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