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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民初4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4814谢平建与沙春兰、谢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平建,沙春兰,谢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4814号原告:谢平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开祥。被告:沙春兰。被告:谢小平。原告谢平建与被告沙春兰、谢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谢平建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平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平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告谢平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平正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