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2民终3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李存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李存芝,张小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8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大桥东检察院南300米御东花园小区高层西北4号商铺。主要负责人:张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存芝,女,197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雨,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存芝、张小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收到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教柱审 判 员  白玉明代理审判员  闫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刘美婧书 记 员  史凡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