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34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常钰洲与丁永利、常现灵、丁建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钰洲,丁建康,丁永利,常现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4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常钰洲,男,200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何巧玲,女,1981年11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建康,男,2004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永利,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常现灵,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的常钰洲与丁永利、常现灵、丁建康健康权纠纷一案,(2016)豫0621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以(2017)豫0621执341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的手机一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常现灵华为荣耀手机一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桑文宇审 判 员 朱绍新代理审判员 胡冬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文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