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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7民初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向华芹、韦东勇与被告申孝兵、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米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华芹,韦东勇,申孝兵,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米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7民初490号原告向华芹,女,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韦东勇,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崔波波,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申孝兵,男,46岁,汉族。被告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米脂县滨河路210国道西侧。负责人:高登红,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米脂支公司,住所地:米脂县银州中路。法定代表人:姜卫东。原告向华芹、韦东勇与被告申孝兵、陕西银州工贸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米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向华芹、韦东勇在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华芹、韦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向华芹负担275元、由韦东勇负担275元。审判员  乔文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贺少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