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阮某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因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某某,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78号申请执行人:阮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牛某某,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阮某某与被执行人牛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阮某某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1023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牛某某于2016年12月30日向阮某某给付现金1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牛某某未按期自觉履行。据此申请人阮某某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经本院审查,申请人阮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执行中,被执行人牛某某已将执行款10000元执行到位,并由申请人阮某某领取。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牛某某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6)陕1023民初52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汪 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