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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百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百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477号原告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高新技术开发区Ⅲ-5区一号楼。法定代表人李新年,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百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呼鲁斯太镇百灵矿区。法定代表人哈真,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山西虹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庆华集团阿拉善百灵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何立新审 判 员  刘亚南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