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丽与嫩江县人民医院、嫩江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嫩江县人民医院,嫩江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550号原告:刘丽,女,1981年4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被告:嫩江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嫩江县。法定代表人:金宗山,职务院长。被告:嫩江县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嫩江县。法定代表人:吴薇,职务院长。原告刘丽与被告嫩江县人民医院、嫩江县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刘丽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丽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