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阿于布惹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波县人民法院,阿于布惹,阿于布惹(2017)川3437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罚金5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7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雷波县人民法院,住雷波县锦城镇新街被执行人:阿于布惹,男性,1997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县烟峰乡瓦西老村7组被执行人阿于布惹(2017)川3437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罚金5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阿于布惹(2017)川3437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一案中,案件受理后经多方查找被执行财产,均未发现被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收监在宜宾监狱执行刑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五正文)审判长 魏纯俊审判员 胡 岗审判员 赖基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何呷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