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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阿于布惹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波县人民法院,阿于布惹,阿于布惹(2017)川3437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罚金5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7执105号申请执行人:雷波县人民法院,住雷波县锦城镇新街被执行人:阿于布惹,男性,1997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县烟峰乡瓦西老村7组被执行人阿于布惹(2017)川3437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执行人罚金5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阿于布惹(2017)川3437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一案中,案件受理后经多方查找被执行财产,均未发现被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现收监在宜宾监狱执行刑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五正文)审判长  魏纯俊审判员  胡 岗审判员  赖基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何呷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