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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执3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守良、孙海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守良,孙海斌,谢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3719号申请执行人杨守良,男,1956年3月31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孙海斌,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住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谢雪超,女,1981年11月21日出生,住温岭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温岭法院(2016)浙1081民初66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孙海斌、谢雪超在(2017)浙1081执371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海斌、谢雪超银行存款人民币165968元及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林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林佳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