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安执字第8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某、邢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安执字第80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9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安国市。被执行人邢某,男,197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国市人民法院(2007)安民初字第80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7年9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某在安国联社伍仁桥信用社23×××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跃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赵德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