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开执字第6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曾长发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曾长发,方彩莲,李奕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开执字第601号之二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26号。负责人刘丽梅,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爱华,女,1977年5月17日,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曾长发,男,1968年3月11日生,住赣州市上犹县。被执行人方彩莲,女,1986年7月2日生,住赣州市上犹县,系被执行人曾长发之妻。第三人李奕美,女,1969年12月13日生,住赣州市章贡区,系被执行人曾长发之前妻。本院受理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与被执行人曾长发、方彩莲、第三人李奕美物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章民担特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依法委托赣州金房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曾长发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镇××道××××的房产,但三次拍卖及变卖,均流拍,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申请以最后一次拍卖价246.35万元领取该房产以房抵债,并要求过户至指定的权利承受人江连英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曾长发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镇××道××号××××的房产(产权证号:S0××99),以最后一次拍卖底价抵给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偿还所欠债务;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曾长发所有的上述房产的查封和抵押;三、将被执行人曾长发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镇××道××××(产权证号:S0××99)的房产,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确认归江连英(女,身份证号:×××)所有;四、江连英可持本裁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包括水、电、气)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慧明审 判 员 涂香斌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肖祖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