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3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1、北方驾校住所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1,北方驾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157号原告张某,男,1950年6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王某1,男,出生年月及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北方驾校职工,现住赤峰市。被告北方驾校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松山大街芳草路北口北方驾校法定代表人王某2,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1、北方驾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7年6月9日以所诉被告名称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井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胡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