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杭发根、冯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发根,冯全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838号申请人:杭发根,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蚌埠市龙子湖区,委托代理人:任广胜,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冯全良,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龙子湖区,申请人杭发根与被申请人冯全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期间,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有采取保全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冯全良名下位于蚌埠市滨淮新区翰林华府苑肆区3栋1单元10层01103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邹万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孙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