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8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程艳军与刘振超、王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艳军,刘振超,王峰,韩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836-11号申请执行人程艳军,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振超,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峰,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韩二军,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程艳军与被执行人刘振超、王峰、韩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振超、王峰、韩二军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以(2015)上执字第836-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韩二军所有的、位于位于上蔡县北环路中段北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上籍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90)2502477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韩二军所有的、位于位于上蔡县北环路中段北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上籍字第××、土地使用证号为(90)2502477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新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