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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执字第83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程艳军与刘振超、王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艳军,刘振超,王峰,韩二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836-11号申请执行人程艳军,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刘振超,男,198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王峰,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韩二军,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程艳军与被执行人刘振超、王峰、韩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刘振超、王峰、韩二军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以(2015)上执字第836-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韩二军所有的、位于位于上蔡县北环路中段北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上籍字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90)2502477房产一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韩二军所有的、位于位于上蔡县北环路中段北侧、房产证号为房权证上籍字第××、土地使用证号为(90)2502477房产一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杨新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