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22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福祥与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祥,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万儒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22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刘福祥被执行人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卫慧,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万儒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小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福祥与中牟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万儒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撤销对(2015)牟民初字4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牟民初字40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磊执行员 张勇军执行员 黄自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 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