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8执恢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高龙与段永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龙,段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8执恢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龙,男,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段永明,男,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段永明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郑黄证执字第495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段永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郑黄证执字第495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 牧审 判 员 徐彦召代理审判员 袁艳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 记 员 魏 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