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何玉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何玉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985号原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燕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何玉龙,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善经济开发区富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何玉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亚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张栋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