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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代洪泳与高苗苗、姜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苗苗,代洪泳,姜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9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苗苗,女,1984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洪泳,女,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原审被告:姜威,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现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上诉人高苗苗因与被上诉人代洪泳、原审被告姜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3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高苗苗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苗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苗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上诉人高苗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德清审判员  毕宣红审判员  罗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刘苏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