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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秦某某、秦某某、某某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秦某某,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民初1602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秦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秦某甲,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地址:城固县朝阳路中段。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秦某某、被告秦某甲、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城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陈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韩建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郭琦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