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91执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徐吉珍、科诺尔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吉珍,科诺尔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91执820号申请执行人:徐吉珍,女,汉族,1974年5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科诺尔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外向型工业加工区。法定代表人:索文广,职务:总经理。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合经区劳人仲案字(2017)4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科诺尔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徐吉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科诺尔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258.62元【其中2016年12月份工资3000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62元,经济补偿金12000元,本案执行费5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程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