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1002执恢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许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李慧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许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李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002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广成,理事长。被执行人:许森,男,汉族。被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法定代表人周黎明,团长。被执行人:李慧萍,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许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一八一团、李慧萍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北屯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002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德勇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张海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李少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