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再军与被告长岭县长福木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再军,长岭县长福木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50号申请执行人王再军,男,汉族,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卢亚东,吉林天德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岭县长福木业,经营场所长岭县木业园区。经营者刘洪瑞,男,,汉族,住长岭镇。委托代理人刘金峰,吉林浩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王再军与被告长岭县长福木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依据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131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岭县长福木业给付赔偿款81224.28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长岭县长福木业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于昊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