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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监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与何永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连云港市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何永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监6号再审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发置业有限公司,住连云港市灌云县城人民西路南侧商业水街10号楼。法定代表人:章仁法,机构代码:12345678-9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明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何永春,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委托代理人:陈福梅,灌云县南岗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再审人连云港市中发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永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法院(2015)灌商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连云港市中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认定,我公司未提供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构成违约且违约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之中,同时对我公司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对“合同约定的我方履行备案义务的期间”理解偏差。适用法律不当,灌云县人民法院类似案件有三种判决结果,一种是以超过诉讼时效驳回。第二种是判决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第三种是加收了30%计算,属于典型的同案不同判。故应撤销原判决,判令驳回被申请人的请求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何永春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1年8月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申请再审人在2012年9月28日将所售房屋交给被申请人使用后90天内办理产权证备案手续,而申请人直至2015年4月15日才将涉案房屋报产权登记机关本案。申请人的侵权行为一直持续状态。原审判决申请人从侵权行为开始至侵权行为结束。原审判决并无不当。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原审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逾期利息计算该违约金依法有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再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申请人没有按照约定期间办理,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判决其承担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原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取得权属证书的,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认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规定:逾期贷款利率按同期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虽然有的案件与此计算方法不同,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故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连云港市中发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 健审判员 孙海宾审判员 陈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日书记员 吴 妍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他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